大案!农民在国务院告赢行政机关,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

申请人:冯某某等89人

委托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陈哞哞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行政机关

基本案情

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行政机关为实施城镇规划拟申请征收冯先生等人89人系内蒙古赤峰市居民村中集体土地68.8452公顷作为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报批材料中明确拟征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未拟定供地方案,喀喇沁旗人民行政机关于2010年8月6日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实施城镇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行政机关于2010年9月9日作出《关于喀喇沁旗人民行政机关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0〕439号,以下称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冯先生等89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批复中没有具体明确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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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

冯先生等人对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不服,向某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高某某、陈某某首先对此次征收行为进行了实地调查,介入了此案件,查明了以下情况:

1、冯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10日征地报批前在《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上盖章,并确认了拟征土地(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现状调查结果,然而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2、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于同月20日向该村民委员会告知了拟征地68.8452公顷的事项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喀国土资听告知字〔2010〕第49号),然而并没有明确拟征收土地地类。

3、“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在2014年5月6日赤峰市人民行政机关《关于赤峰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赤政字〔2014〕62号)中有此规定,因此89名申请人可以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40人已办理了其中,而其他49人还没有申请办理。

4、被征收土地用于开工建设和美园区总部经济区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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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从中了解到一些情况后,经过商议后,律师高某某和陈某某提出了下面看法:

一、关于征地批准权限和地类认定问题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基本农田;(二)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以上土地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还要上报国务院备案。”

本案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超越了被申请人征地法定审批权限,被申请人将涉案的68.8452公顷耕地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认定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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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地农民有权知道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必须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所规定的。

仓窖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也公布了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但拟征收土地现状确认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不符合规定。本案中,有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向仓窖村民委员会公布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了拟征地有关事项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拟征收土地的地类。

然后冯先生等89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2015年7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行政机关作出了维持的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

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裁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行政机关作出的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和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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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批准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不符合规定的应该对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若是被征收土地已开发建设,那么做出撤销决定,必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一、确认被申请作出的内政土发〔2010〕439号批复违法。

二、撤销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以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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