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拆迁人的“违章建筑”能否任意被拆除?
征收部门能否随意拆除拆迁人违章搭建的建筑及设施吗?
导语:在实际生活当中,遇到拆迁的时候大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违章搭建了房屋,也一直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安安稳稳的过日子。一旦房屋要被征收拆迁了,相关部门就找上门来了,并且告诉你这个也违法,那个也违法。不仅要限期拆除、进行罚款,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直接被强制拆除,并且拆迁方也不会对你进行任何补偿。
假如遇到这样棘手的问题,大家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一起分析一下:
一、立案
这里的立案是指通常行政机关主动发现违法行为或收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在审查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将这一事件列为行政案件来进行侦查、处理的一种活动。
解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下行政机关拥有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权利:
- 1、首先是规划局。对应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其次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城管”,但是它的全称大家可能不太清楚,它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要拥有强制执行权的前提是城管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 3、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应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行政部门,其他的行政部门是没有权利对违章建筑一事进行立案查处的。因此假如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部门直接出具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拆除的,是违法的。
二、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则应该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如实回答相应的问题,并协助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或者检查的过程中制作相应的笔录,笔录完成后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而在收集证据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进行收集证据;如果证据存在被毁灭或者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难以获得的情形下,可以经得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先行保存登记,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这段时间里,证据将会被保护起来,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同时,在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回避。
解读: 1.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如果你遇到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你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同时应该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同时如果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要求进行回避。2.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进行现场询问的时候是会制作对应的笔录,并要求你签字。在日后必要的时候,如举行的听证会上,你可以要求出示由行政机关制作得笔录作为证明材料。3.在针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的时候,不仅仅要对已知的违法建筑进行核查,还应该一并查实是不是存在其他的房屋,不可以因为没有取得两证而简单粗暴的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进行综合考虑。4.最后行政机机关在完成笔录和调查报告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这里签字也是有不少讲究的。那我们该怎么签字才能避免各类风险呢?我们要关注笔录的内容是否和你描述的事实一致,如不一致的一定要提出修改,并且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都签字以防笔录内容被篡改。
三、决定
-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得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得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得依据、原因、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等权利,不能仅仅出具处罚决定。
另外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复核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并且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进行了申辩从而对处罚进行加重。
解读:1.在听证程序中,关于主持人的身份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是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本听证会的主持人,这样也是为了避免在听证过程中产生偏见。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而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些直接影响经营状况或者较大金额的处罚时,应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相对人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该依申请举行听证会。
- 2、作出处罚决定书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法律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机关的印章。
解读: 不仅作出处罚决定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也必须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 3、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读:1.对于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有不少人可能认为处罚决定书不是要签收后才生效嘛?只要自己不签收那这个处罚就无法对自己生效,发挥不了法律效力了。在这里告诫这样理解的朋友,大家理解错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不一定是签收后才生效,即使你不亲自签收,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也是有其他的送达方式的。2.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大家如果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规定期限的将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四、拆除
根据我国的《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决定组织强拆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章建筑。同时,乡镇政府的相关有强制拆除权的部门在依职权对本辖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后,可以向乡镇政府进行申请,执行拆除违章搭建的工作。如果法律没有赋予该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权的,那么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