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怎么办?不要慌,看律师巧妙化解!
类似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似的,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被“被命令交出土地”。根据大众的理解,一旦土地被下令移交该决定表明双方正常的谈判阶段已经结束,被征收的人现在有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那么,如果被命令移交土地决定,是否要交出土地?
被征地农民非但没有被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反而是直接交出土地,因为并非所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期经典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原告:王某,被告:A市国土资源局,代理律师;某律师事务所众人,基本案情:未签协议,责令交出土地
王某居住在A市,由于自己房子周边的建设,A市国土资源局将王某的房子划分为别征收的范围。但是王某认定政府征收是不合法行为,因此一直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为了加快项目建设,于是A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7年4月25日对王XX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上面载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和第45条,《某省土地管理条例》条款规定被征收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赔偿,并拒绝交出土地(包括房屋等附件的)。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在房屋和其他地方放置附件).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就开始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的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发现这个问题存在一些问题《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在此决定中,判断王某获得的土地面积为311.50平方米,房屋面积为120.75平方米,辅助设施面积为43.47平方米。事实上,根据A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王的土地面积为1658平方米,王的住宅面积为229.25平方米,229.25平方米的房屋是没有任何附属设施和非标准的标准房屋。
为什么市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中确定的区域与上级(城市)的区域不同?
两名律师发现,王某某房屋的面积计量是由某省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了交土地决定书而决定的,但当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时,却发现委托人没有见到评估公司的评估师。某省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岑某从未在王先生家进行过实地调查。那么,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评估房屋面积就很搞笑了。
之后,王某某向市国土资源局就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判辩论中,两位律师指出了被告A市国土资源局的三个重要非法点:
- 一、被告越权执法。
之后,王某某向市国土资源局就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判辩论中,两位律师指出了被告A市国土资源局的三个重要非法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签订补偿方案的期限内达不到补偿安置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是德惠市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计划,而不是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做出赔偿决定,被告的移交决定明显超出了当局。
- 第二、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A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被征用土地面积为311.50平方米,房屋面积为120.75平方米,附属设施为43.47平方米,其中显然不符合A市人民政府的身份和事实。事实上,原告的土地面积为1,658平方米,原告的住宅面积为229.25平方米,229.25平方米的房屋是没有任何附属设施和非标准房屋的标准房屋。因此,被告人发现了事实。不清楚。
- 第三,评估没有进行现场调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并拍照反映其他照片被征收房屋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并将其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土地订单决定中说明,从未到原告的家进行实际调查和调查。因此,被告的评估报告明显违反了事实,不能作为A市政府使用。原告赔偿的依据。
结果最终胜诉啦,被告提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非法的,应当依法撤销。
律师提示
在住房价格评估部分,被征收人不得拒绝与房地产估价师合作调查抵抗收集活动的房屋。如果缺少此链接,则对被征收者非常不利。
如果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远高于土地证上使用的面积,并且评估机构没有进行现场调查,而只是根据产权记录的数据房屋文件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这将严重损害所收集的人体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