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拆迁了补偿应该归谁?
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确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有婚姻关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结婚前的财产
- 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 应当属于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为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然而,我们应酌情区分拆除房屋的情况:
首先,婚前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房屋补偿还是货币补偿,均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房屋是在拆迁后购买的,则在声称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时,应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购买房屋的房屋付款是对拆迁的补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夫妻的人身财产或者共同财产,则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次,如果搬迁中包括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某一数额是家庭成员与拆迁合作提供的报酬,或安排搬迁的房屋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存在,并考虑到家庭提供的赔偿,则所获得的部分补偿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