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这个当事人拆迁5年后,通过起诉拿回补偿款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这个当事人拆迁5年后,通过起诉拿回补偿款插图曾有拆迁户说过,想要拿一份公平合理拆迁补偿协议,需要经历很多难关。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是形容的也八九不离十。由于其中的利益很大,这就引发了很多违法的事情发生,同时也就侵犯了很多人的利益。据说吉林的一位被征收人用行动与经历说明了我们额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过还好我国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帮助这位征收人声张了正义,不仅仅取回了补偿款,还争取到了精神补偿费。

签订补偿协议未约定支付时间,刘先生的补偿款”烂尾了”

2014年,一个地区房屋收集和管理中心吉林找到了刘先生(化名),并就将刘先生的地面附属物移交给处理中心进行了谈判。经过多次沟通和谈判,双方就补偿价格达成协议。

2014年3月19日,吉林某个城市的某个地区房屋收集和管理中心与刘先生正式签署了《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刘先生自愿将地面附属物移交给了某个地区的房屋收集和处理中心,补偿中心已向原告支付了补偿费199980元。

但是该协议有一个小的陷阱,征收方尚未明确约定该补偿的具体支付时间。刘先生在询问此问题时候,对方告诉刘先生可以随时向他支付赔偿金无需担心。 刘当时刘先生就相信了,可是不知道的是,在后面有很多糟心的事情等着刘先生。

签署补偿协议后,征收方迅速完成了手续,刘先生还按照协议要求移交了地面附属物,但是,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征费方对于何时支付赔偿金一直不明确,刘先生逐渐感到整个事情逐渐的改变了,他反复地找到了征收方的理论并要求赔偿。

物价房价逐年上涨,补偿款却五年未支付,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征收方告上法庭

征费收不会拒绝该协议,但也不会主动支付刘先生同意的赔偿。征收方反复的在“打太极拳”,至今已有五年了仍然没有给刘先生以这种补偿,但是实际上物价和房价与5年前的物价和房价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说这种未付的补偿实际上一直在贬值。

由于一开始他过于轻信造成了如今的困境,刘先生从心底里多次感到后悔,他的家人也抱怨说他的签署协议太粗心了。

刘先生已将此事当做“ 陈年烂账”但是不想继续忍受它,并希望通过合法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他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样的问题是违反合同的,赔偿是合法的要求,也可以追究征费方的违约责任。律师的分析使刘先生对捍卫自己的权利的信心更加完整,由于您自己无法解决此问题,因此法律始终可以解决它, 刘先生赞同并委托律师向征收方提出了申诉。

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提出了三项自己的要求。一是要求征费方自己赔偿199980元。二是要求获得补偿,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年利率,2014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损失为总共支付了5万多元,三是诉讼费用由该地区的房屋征收和处理中心承担。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这个当事人拆迁5年后,通过起诉拿回补偿款插图(1)

法院审理(图文无关)

征收方是什么态度呢?

征收方:五年后才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的房屋收集和处理中心直接从起诉期开始并进行了狡辩。

征款方辩称刘先生已起诉法定法定时限。按照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时间是2014年3月19日,原告刘先生至2019年4月4日起诉,显然已经超过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然后,征收方对刘先生提出的利息损失提出了疑问:两方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利息,并且刘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应支持的。

在第一次审判对抗中,征款方提出的诉状似乎是合理和合法的,刘先生的诉讼时间确实很晚,在拆迁补偿案中很少要求赔偿利息。

但是,拆迁律师看到了这一举动,表示征收方和刘先生于2014年3月19日签署了《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协议刘将地面附属物移交给被告征费方后,征费方支付了征费给被告。原告刘先生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为199,980元,协议签署后刘先生将房屋和附属物移交给了征收方,但是征收方尚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刘先生,征收方显然违约了。

同时,拆迁律师提交了原始协议,面对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案件逐渐发展到有利于原告

法院:被告不履行协议义务超出合理期限,判决支付补偿款及利息5万余元

首先,法院承认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原告刘先生和被告的征收方签署了《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有效力的,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协议无效,建议撤销该协议由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

再者关于起诉期限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协议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刘先生说签署协议时,行政机构承诺随时付款,但是签署协议两个月后,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并没有否认这一点,因此,被告应在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即2014年5月19日)对付款承担责任。

同样原告刘先生要求赔偿利息损失,2014年5月19日至2019年4月4日,根据同期中国银行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为62,429.31元,原告刘先生仅索赔51,995元,符合要求与法律。法院表示将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吉林本市某区的房屋征收处理中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刘先生支付了原告199,980元的补偿金和51,995元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在某城市的房屋征收处理中心承担。

律师的观点:一份隐藏的陷阱补偿协议使刘先生能够等待五年才能获得补偿。他的经验也提醒我们,拆迁协议的条款非常重要,必须仔细审查,特别是在赔偿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由于未能通过法律渠道及时保护权利,房价和过去五年的价格变化也给刘先生的赔偿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的公正和公正的判决也充分展示了法律的力量,公正和正义的阳光守护着我们每个被征服的人民。

因此,当人们遇到不合理的征地拆迁问题时,应及时启动维权程序,将拆迁中的“硬骨头”移交给律师,以免损失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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