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村民自治”能随便动我的宅基地吗?(七):遭遇宅基地非法收回时的救济途径

问题七:遭遇宅基地非法收回时的救济途径

在明律师根据多年来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提出以下4条路径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借鉴。具体的选用,还要就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做决断:

(一)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自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收回宅基地超越村民自治范畴,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在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村民可以要求乡镇政府履行查处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或者答复其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而不予理睬,村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一,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委会在具体执行宅基地收回过程中,因违法操作导致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如错误认定宅基地面积、限制补偿安置权人的权利等,村民可以依法提起对村委会的民事诉讼。

第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三)依法对批准宅基地收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在无法律、法规等授权的情况下,视为批准收回宅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委托,应该以授权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履行查处职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是违法用地的查处机关。村民自治收回宅基地,在无征地批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村民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违法用地行为。若自然资源部门不作为或将查处申请转交信访处理,则村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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