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因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2、申请人同意按规定偿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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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广东省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2 | 迁建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
3 | 迁建方案或补偿方案(资金证明)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测量标志迁建详细位置图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5 |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