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最常遇到土地违法行为一:未批先占,无征地批文
导读:土地违法行为与征地拆迁维权的关系,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已经搞清楚了:大量存在的土地违法行为会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老百姓的征地补偿权益,而老百姓又可以依法利用这些土地违法行为,提起相应程序来制衡试图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从而实现争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维权目的。那么,实践中究竟都有哪些土地违法行为最为普遍呢?它们的长期存在又将给你的征地补偿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老百姓又该如何应对呢?
违法行为一:未批先占,无征地批文
与征收土地密切相关的批准文件有两类: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实践中,为了各项建设工程及时启动,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和对征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在审批权限不同的情形下,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将征地审批交由国务院办理。也就是说,这两种审批通常是一次办理完成的,但必须都得有。
老百姓所说的“未批先占(建)”,就是指没有前述两项必备的征地批准文件而实施征地的行为。对此,广大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并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坚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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