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政府拿来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到底该不该签?需要考虑哪些方面?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协议该不该签,应该怎么签,里面的“水”很深,会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对此,在明律师提醒您,以下几种协议被拆迁人是一定不能签的:
一、 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协议不要签
国家明文规定,政府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才能对民众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而且就算征收也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足额、合理的补偿利益。否则,政府的征收拆迁就是违法行为,被拆迁人据此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维权救济的。
因此,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不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被拆迁人就一定不能签字画押。
而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等。实践中,主要是旧城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比较多。
二、 不是适格签约对象、没有合法征收文件不要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经过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的授权单位可以做出房屋的征收决定,以及实施相关的征收拆迁行为。比如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报批等程序,这些都是要求征收方的相关人员具有适格的行政权力。
另外,除了主体上的合法性,还要求整个征收拆迁过程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拆迁的步骤进行。而在程序中还需侧重保障被拆迁人的法律权利,才能保障整个征收拆迁项目的客观公正。比如要尊重和支持被拆迁人的听证权、参与权、意见权、提出异议权、复议权、诉讼权等等。
基于上述规定,在实体上,若征收方在没有取得合法文件,不是适格的主体发布公告或不发布公告,不是适格行政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方案等;在程序上,没有公开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被拆迁人要求听证不听证等等,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并可据此进行维权。
三、“空白协议”不要签
“空白协议”在征收拆迁中大量存在。很多老百姓由于听信承诺、不懂这种协议签订的后果而签了协议,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都没有写进协议,而您已经签了名字的空白协议,拆迁方可以随意篡改内容:一方面是可能无法按时得到拆迁补偿,另一方面是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可能会大打折扣,请记住,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要签。
四、拆迁补偿太低不要签
这当然不用过多赘述。如果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利益严重低于自己房屋土地的市场价和自己的期望值,那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利益,而不是傻乎乎的把协议签了。
五、协议内容不完整不要签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如果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里缺少了上述内容中的某一项,被拆迁人就一定要警惕了,一定要求拆迁方补齐协议内容,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才考虑是否签字。否则,被拆迁人就不要签字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