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法律救济途径:协调裁决与复议诉讼

法律救济途径:协调裁决与复议诉讼

通过对上述现状的了解,现在让我们分析一下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不服,应该怎么救济。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外,各个地方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裁决处理也相继出台了政策,比如:《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2016〕98号、《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等。故在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同时也要结合地方政府关于协调裁决的规定进行处理。

再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救济途径。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规定可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遂,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救济途径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定书》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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