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地依法报批前,磨刀不误砍柴工
征地依法报批前,磨刀不误砍柴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上述法条,是不是就意味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是从村民看到征地公告开始的呢?并不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设置了多个条目,规定、规范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实施的工作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简述为“告知、确认、听证”。
在这一阶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关乎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在征地报批前的这三项工作,决定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确定,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前提。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农户对拟征地公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也没有土地情况调查和听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而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为确认,这样的情况怎么能够保证被征收人的利益呢?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公告职责,将拟征土地的详细情况告知到每一位农户。如果您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就要及时申请组织听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同时,被征收人也要注意,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抢建、抢种、加盖等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能使补偿增加的。实践中,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的“禁止”行为多为列举+兜底规定形式,一些老百姓误认为公告上没写的就可以干,这是不正确的。简单的理解是,“暂停公告”发布后,凡是可能导致补偿数额增加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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