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国家对居住权的公房有什么政策,怎么个补偿?

公房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较为普遍,这些城市存在的公房问题是比较明显的。在在明律师接待的咨询中,来自北京和上海的被拆迁户有很大一部分也与公房拆迁问题有关。

那么何为公房?在拆迁补偿中,公房与私房又有何区别?

公房,顾名思义就是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不同于私房在于其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是一种公有住房,即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公房以产权人为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在拆迁补偿方面,我国对公房应该怎样补偿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内容大多依据当地的政策。以北京为例,公房的拆迁补偿较私房而言更为复杂:

一、公房租赁关系的终止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二、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不愿购买公房,也未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承租人已承租或购买其他公房的

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六、空挂户的处理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在明律师提醒:上述规定仅仅是北京市公房承租补偿的总结性规定。各地方因具体情况的不同,对自己地区的公房补偿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不能同一而论。因此,在遇到具体情况时,被拆迁人如果把握不好,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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