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有规范吗?不可以小于这五项规定!
第一、“拆一还一”是房屋补偿的最低标准规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赔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赔偿,不可小于房屋征收补偿决策公示之时被征收房屋相近房地产业的价格行情。或者说最少要达到1:1的赔偿比率,甚至于会高过这一比率。
第二、不可以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
而“被征收房屋相近房地产业的价格行情”,就规定在动迁评定中,综合考虑住宅的区位优势、主要用途、建筑结构设计、新旧程度、总建筑面积等等。假若被拆迁人的住宅所在位置非常好,还要考虑到周边专业市场房子价格给与赔偿,不可以让被拆迁人降低生活水准。
第三、除开住宅市场价值赔偿,还有动迁奖赏。
按照《国有土地征地补偿补偿和赔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法院理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征地补偿的人补助和报酬。取得拆迁奖赏的前提条件,往往是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内尽快腾退住宅。北京在明律师团认识到,要是赔偿本身科学合理,不降低全家人生活水准,还可以尽快乔迁拿奖赏。要是赔偿加奖赏,获得的最后金额过少,就不必在协议书上签名,等商议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再签协议书。
第四、困难户可努力争取高于1:1的赔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赔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征地补偿人合乎住房保障标准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法院理应优先选择给与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是对满足一定标准的困难户设定的。要是人均住房面积小于安全保障建筑面积,动迁时还可以获得安全保障建筑面积的赔偿,其实早已高于了1:1的比率。若被拆迁人有经济难题的,还可以去本地申请办理住房保障。
第五、动迁方应当以多元化方式赔偿。
“拆一还一”是保证被拆迁人居住地标准不降低的基本,要是“拆一还一”不可以满足需要被拆迁人居住地规定,动迁方应当多元化方式给与附加的动迁补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地补偿人被拆迁人还可以在接收征收决策、征地补偿赔偿决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要是房子被强制拆迁,要在知道拆迁之时的6个月内提出诉讼申请。但不是法律法规方式,只会错过了诉讼时效。在不能与征地补偿动迁方商议达成协议的状况下,请尽快联络专业的征拆律师,找寻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