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征收侵权责任
一、土地征收侵权责任
在分析了土地征收应具备的要件和土地征收侵权的原因及类型之后,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可界定为:征收权人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的土地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土地征收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它既关系到公权力的规范与限制,又与私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对土地征收进行立法规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对这一制度也作了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土地征收直接关涉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这一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但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围绕土地征收的要件来展开的,极少涉及土地征收侵权责任问题。实际上,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的建立既离不开宪政、人权等公法上的理论作为基奠,更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支持;从实践上看,人民法院之所以对土地征收纠纷大多不予受理和审判,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还未建立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因此,本论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土地征收侵权责任表现哪方面
其特征表现为:
第一,因为征收权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因此,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可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范畴。行为的不法性或过错性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该责任属过错责任的范畴。其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但又不限于此。
第二,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这是由我国公有制的经济性质和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决定的。
第三,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并造成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受损。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是指行使的征收权不具备征收权的法定要件,其直接的表现是:超越公共利益范畴的征收、未经法定程序的征收和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征收等。所谓造成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益受损是指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并且这种侵害是由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造成的,即征收权的不法行使与土地权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