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会受到什么惩罚?|在明著名律师解惑答疑
征缴方还可以强制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吗?违法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明著名律师律师答: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了城市的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相关法律法规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以便公共利益的须要,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推行征缴或是征收并应当赔偿。
因而征用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是必需要合乎三个必要条件的:
(1)征缴必需出自于公共利益供需;
(2)征缴必需具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必需实现公平公正赔偿。
有征缴必有赔偿,无赔偿则无征缴。以便保障国家利益、推动国民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须要,国家还可以依规收回国有制土地所有权,也可征缴国有土地上企业、个体的住房,但必需对被征缴人应当即时公平公正赔偿,而不可以只征缴不赔偿,也不可以一拖再拖不予赔偿。征缴赔偿理应遵照即时赔偿原则和公平公正赔偿原则。
违法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的法律责任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没有权利审批征缴、运用土地的企业或是个体违法审批占有土地的,逾越审批权限违法审批占有土地的,不依照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确认的应用领域审批用地的,或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审批占有、征用土地的,其审批文件是无效的,对违法审批征缴、运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应当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审批、运用的土地理应收回,相关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以违法占有土地论处。
违法审批征用土地、运用土地,对当事人引起财产损失的,依规理应担负赔偿责任。
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中的听证程序是咋样的?
在明著名律师答: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提起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策之前,由行政机关通报决策原因和听证会自主权,行政相对人阐述意见和建议、出示直接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接纳直接证据并提起相应决策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与赔偿条例》没有对召开听证会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则开展详细明文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明文规定,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用地的听证会程序应依照如下程序开展:
(1)人民政府于举办听证会程序的七日前将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地址通报申请者、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当信息公告;
(2)确认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员、记录员,被征缴人认为主持人、听证会员、记录员与征收房屋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办听证会,递交直接证据、原因;
(4)相关政府机构阐述意见和建议;
(5)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被征缴人提起客观事实与原因,并开展阐述和申辩;
(6)最终阐述,多方发表阐述观点及补充意见和建议;
(7)听证笔录:听证会程序完毕后,理应制做听证笔录,记录听证会申请工作者、被征缴人、其他代表、相关政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阐述、质证、申辩等具体内容。在听证会完毕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理应依据听证笔录,修正征缴赔偿计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