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拆迁需要征收补偿方案吗

一、新农村建设拆迁需要征收补偿方案

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时候,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需要制订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方案制订后要进行公告,并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不同阶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公告的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条例的制定已经安排好了矛盾的解决方法,但是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碍,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所以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和法律需要进一步优化、协调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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