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法定补助究竟怎么给,你清楚吗?
导读:所谓“征收补偿”,实际上由三块组成——补偿、奖励和补助。实践中,对于前面两项,大家都比较了解,而对于最后这项被称为补助的,则很少有人特别关注。事实上,这一部分的分量,有些时候是要远超过被大肆宣传的早搬早签奖励的。那么,实务当中的补助或曰补贴,究竟该如何给付呢?通过对相关标准的了解,又能给被征收人的维权带来怎样的启示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590号令上只有这样一句话,因而具体该怎么补助,被征收人还是无从得知。故此,我们就有必要看看地方人民政府对此是如何进一步规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无疑是各地方政府规章中内容最为详细、具体的之一,故我们选择它来作为参考。其他地方虽然规定不同,但大致的思路、原则是可以借鉴的,尤其是对于一些法治环境有待提升的地区而言更具实践意义。《细则》第27条明文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这款规定的理解也很清楚,一头一尾两个是通常所说的补偿,中间三个从文字就能看出属于补助性质,这里管它叫做补贴。依据有了,那么究竟怎么补呢?几个公式就讲清楚了: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 评估价格 +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 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 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据此,当某栋具体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时,按评估均价计算。否则,则按具体的评估单价计算。总之,这些数都是科学评估得出的,不是瞎编的。价格补贴= 评估均价 × 补贴系数 ×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得超过0.3,具体标准区(县)政府定。也就是说,最终的补偿比不得超过1:1.3。另外,如果被征收房屋属于“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说白了,就是在上述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房屋,还会适当增加补贴数额。套型面积补贴= 评估均价 × 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还是区(县)政府定。最后看那个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细则》第31条规定,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 折算单价 ÷ 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 折算单价 × 居住困难户人数 × 22平方米 –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由区(县)政府定。实务当中,困难户保障补贴这项有时会被“遗漏”,从而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那么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积极主张、申请。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黄艳指出,如此细致的征收补贴规定带给广大被征收人两点重要的启示:一是评估是整个征收维权中最重要的核心环节。如前所述,最关键的“评估均价”等数据是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出的,不是政府说多少是多少的。因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评估环节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现象对于最终的补偿结果贻害甚重,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这一看似极为专业实则很容易漏洞百出的事项。现实是,类似于1:1.3这样的补偿比例,很多是达不到的,迫使被征收人不得不四处委托律师维权;二是这些补贴的多寡有无客观上存在协商、调整的空间,并不完全是一个能够计算成“死数”的事情。经过依法维权,补偿数额的提升有时就是通过补贴这一块实现的。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一块的计算结果持异议,就需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帮助您好好把这笔账算算清楚,拿到理应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