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被征收人能否围绕立项审批“釜底抽薪”?
导读:在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总是希望挖掘、开辟更多可供审查的“法律点”以作为与征收方博弈的筹码。而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无疑是其启动的基础,若被征收人能对其依法审查则可能实现“釜底抽薪”的维权效果。那么,作为被征收人的你,是否还在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复议、起诉立项批复呢?这东西到底能不能救济呢?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北京、上海及其他不同省份对于立项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是否可以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不同态度。之所以争议较大,是因为立项批复是一个建设项目得以启动的“源头”,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立项后,征收项目才能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进而开始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工作。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律师会认为,立项作为在先行政行为,对其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了外化影响,且最终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没有发改委立项,被征收人也不会面临征收,所以立项是可供复议、诉讼等审查救济的。然而到了近两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引荐、一个申诉裁定(〔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一个通知的先后作出,立项已经统一进入了“不可诉(复议)”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展改革委部门项目审核批复行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主要是从拟建设项目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故当事人以项目建设影响其土地或房屋权益等为由,起诉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行为的,因其与项目审批、核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投资项目管理类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标准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以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认定申请人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据此,在明律师认为,司法是公众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被征收人的你,要用对这道防线,少走弯路,才能在正确的维权路途上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仍有部分律师、当事人寄希望于尝试针对立项批复提起救济程序,但其仅仅只能是一种“尝试”,而很难发挥实际作用。大家要注意摆准这一程序的位置,不要因此而浪费时间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