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动态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6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大会分组研讨《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在推动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体制改革历程中,怎样进一步推动显化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怎样健全完善对失地农村赔偿问题,受到与会人员密切关注。调小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区域,明晰以“集体利益”为征收土地先决条件先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一审稿(下称“一审稿”),删掉目前实施土地管理法中从事非农业基本建设的征收土地,必须采用国有土地或是征为国有制的原集体用地的明文规定;明晰因政府部门机构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整片开发设计基本建设等六种情况需要征收土地的,能够征缴集体用地。但“整片开发设计”在那时候仍旧引起争议。一审稿没有明晰划分整片开发设计是不是需要出自集体利益,这很容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扩张土地征收规模遗留下口子。对此,某些常委会常务委员和人大代表明确提出理应与《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明晰只有因集体利益需要才能够征收土地,有关基本建设主题活动理应符合标准规划,进一步推动限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区域。《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下称“二审稿”)在一审稿第十四条基础上做出了两个改动。在其中,一是在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为着集体利益的需要”能够依规执行征收土地;二是在第一款中添加明文规定,确需征收土地的基本建设主题活动理应符合标准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土地资源整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精准脱贫迁建、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及其连片开发设计基本建设,还理应列入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拟“每5年調整一次”在征地赔偿标准这方面,先前一审稿明文规定,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订发布的区片综合房地产价格判定;征缴农村群众住房、农用地之外的其它土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赔偿基准,由省(区市)制订。某些常委会常务委员和地方、部门、广大群众提议不断完善征地补偿的明文规定,确保被征收土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探讨,提议对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三款中添加明文规定区片综合房地产价格“最少每五年調整或是从新发布一次”。二审稿将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改动为: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基准由省、自治区、市辖区利用制订发布区片综合房地产价格判定。制订区片综合房地产价格理应充分考虑土地原主要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给与需求、人口及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等各种因素,并最少每5年調整或从新发布一次。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凸显真实性价值在规范土地征收流程这方面,草案明文规定了征缴协商流程前置,同一不断完善了有关赔偿的基本准则、基准的明文规定,让村民越多共享土地增值盈利。在村民住房征缴赔偿上,不再是“参照征缴耕地基准”赔偿,而是注重对村民居住权和住房财产合法权益确保,更能凸显村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真实性价值。二审稿还添加了对因征缴农村群众住房引起的迁建、临时性安置等花销给予赔偿的条目。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改动重心点放在了不断完善北京市农村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基准。此番土地管理法改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赔偿,确保被征收土地村民原来生活水准不下降、长久生计有保障作为基础要求;明晰征缴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基准由省、自治区、市辖区制订发布区片综合房地产价格判定,制订区片综合房地产价格要充分考虑土地原主要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年产值、安置人口工作、区位优势、供给与需求及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等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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