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怎么办

置换的房屋与征收方当初许诺的房屋不相符合,怎么办?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在合理范围内,征收方一般也会同意被征收人提出的置换比例要求。其比例有可能是1:1;1:2甚至更高的比例置换,这当然会让被征收人满心欢喜。等达成一致协议后,征收方便会动员被征收人搬迁了。那被征收人遇到置换房屋与当初征收方许诺的内容不一致时,应该怎么办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一、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台同义务或者履行台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追讨违约责任毕竟是后期的救济措施。要防范于未然,必须要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严格的合同约定。这主要是因为征收方在和被征收人约定时,常常是口头许诺;或者就算是写在合同内容里,其内容也写得过于笼统和模糊……这就是我们常常在征收拆迁中看到的“空白合同”。签订“空白合同”,给征收方违约的空间非常大,这就会直接导致最后置换的房屋与当初协商时的房屋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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