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该如何维权
征收方迟迟不交付房屋怎么办?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任意时间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当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房义务,或者协议没有约定交房期限,但口头承诺过交房期限,征收方迟迟不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拿着征收补偿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补偿协议交付安置房。在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还有权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此时就可以看出征收补偿协议的重要性,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没有留一份原件,对我们后续维权影响很大。
如征收方如约交付安置房,在收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安置房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
2.安置房应属于大产权房屋,也就是说可以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安置房的交房期限如何确定?
在征收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没有约定看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交房期限一般为24-36个月,可以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例如,浙江省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