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第一步: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

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

第三步:征地公告

1、公告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

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费用的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注意: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争议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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