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农村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告诉村民要征地了,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标准、安置途径等。

2.征询村民的意见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必须告知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

3.如实登记并和村民共同确认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并经三方共同核实确认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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