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不合理啥时候请律师才能利益最大化
征收补偿不合理啥时候请律师才能利益最大化
一、只要收到这“三”个文件,就要立即启动维权
第一个文件,就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里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一旦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都属于违法。
第二个文件,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这份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个法律文书,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份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家要知道责令交地是有前提条件的,除了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之外,还有两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对被征地的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
那这个安置补偿的期限是多久呢?大家一定要注意,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就应当把征地的所有费用,全额支付。所以,三个月就是这个安置补偿的期限。
上面讲的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征收方下达的三份法律文书时,应当立即启动维权。现实是,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保障,就是说征收方往往不会下达一些法律文件。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就应该立即咨询律师,让律师为你进行专业分析。
二、应该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
——谨记 “三”个之前
遇到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都知道,面对补偿不合理,最好是尽早请律师介入。曾经有一位当事人和我们沟通时就说,下次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尽早请你们,就不会走太多弯路,毕竟你们才是最专业的。
第一个之前,就是房屋被拆除之前
在这里要给大家解释一个误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有“只要我坚决不搬,政府也拿我没有办法”的想法,因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要知道即便你是合法的房屋,也有可能面临司法强拆。
大家千万不要等到房屋被拆之后,甚至是房屋被拆几年、十几年后才想起来维权,这个时候再找律师,可能就已经晚了。
第二个之前,就是签订合同补偿协议之前
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白签字意味着什么。
如果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是认可了补偿,一旦签了协议又想要反悔,是很难再在后期去撤销的。当然并不是说签了协议就不能维权了,只是说一旦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就很可能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也给后续的维权增加难度。
第三个之前,就是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前
征收决定公告、房屋补偿决定、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我们常见的文书。这个时候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但一定要注意,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一般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者是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