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强制拆除案例:对“破房子”实施强拆,也是违法强拆!
导读:拆迁来临时,多数老百姓面露难色,拆迁方的口号是“时间紧、任务重,早搬迁、奖励多,晚一天、把房推”,而老百姓却可能以为强制拆除披着合法的金缕衣,觉得自己理亏、站不住脚,变得惊慌失措。如果你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该怎么办呢?房子都没了,还能拿到补偿款吗?
一、案情简介之绝望的李大爷
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A村的李大爷父母已故,未留遗嘱。李大爷只有一个弟弟。李大爷的父母留有392号院子,该院子一直由其弟弟的儿子小李居住。2011年,李大爷所在村庄A村实施旧村改造项目,上述院子被列入拆迁范围。A村村委会在明知李大爷对该处院子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小李订了补偿协议书,并向小李支付了392号院子的全部补偿款,梨园镇政府以上述协议书为依据,对392号院子实施了破坏、拆除。自2013年至2017年,392号院多次遭到损坏,面对镇政府的多次强拆,李大爷倍感无奈。山穷水尽之际,经朋友介绍,李大爷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
二、办案经过之釜底抽薪—柳暗花明
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案做了全面、透彻分析:要想解决疑难问题,必须破解案中案。两位律师首先针对小李与村委会所签的补偿协议提起了确认无效之诉,将A村村委会、小李送上了被告席。
诉讼中,两位律师指出:392号院仍登记在李大爷父亲名下,李大爷为392号院的法定继承人,小李只是392号院的实际居住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其无权与A村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A村村委会与小李恶意串通,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小李与A村村委会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经过一审驳回、二审终审的曲折诉讼,法院最终确认上述补偿协议无效。据此,镇政府再无强拆的法律依据。
三、办案经过之卧薪尝胆—强拆之诉
虽然补偿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但梨园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并没有停止。遭到多次损坏之后,李大爷的392号院子早已没有了原来的景象,只剩下了四周围墙与屋顶勉强矗立。2017年6月13日,镇政府将李大爷的院子全部推倒、铲平,392号院只剩了一堆黄土。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立即针对上述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将镇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1. 自露马脚的《情况说明》
强拆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强拆主体的确认。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多次提醒李大爷,一定要注意收集镇政府留下的蛛丝马迹,为强拆诉讼助力。李大爷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不再惊慌失措,开始了有勇有谋的应对。
2017年6月19日,强拆行为发生后,李大爷向在明律师发送了一则《情况说明》,这里面阐述了其他主体在实施其它拆除行为时的基本情况,侧面提到了镇政府有参与392号院子的拆除行动。在明律师将此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了通州区人民法院。
2. 意欲偷梁换柱的镇政府
庭审中,镇政府提出392号院早已不复存在,其在合法拆除其它违法建筑时发现392号院的原址处存有安全隐患,作为一级行政机关,镇政府拆除392号院系其责任和义务。其次,镇政府提到其拆除的并不是房屋,只是残留墙体。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指出:首先,所谓房屋,一般是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壁,能够遮风挡雨、御寒保温,供人类居住使用的固定场所。李大爷留有392号院被强拆前的多张照片,从照片可以看出,392号院尽管无门窗、无部分墙体、房顶亦被拆除但其整体结构还存在。其次,作为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镇政府应该提供其拆除整个过程的录像、392号院被拆除前的照片等等,但镇政府并未依法制作、保存、提供。镇政府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的代理意见,耗时五年的强拆案件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律师说法:强拆行为应对之策】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在此指出,在遭遇强拆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强拆的主体,如果你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那强制拆除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法院,其它镇政府、区(县)政府均无权拆除;
2.如果你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抑或是“被违建”,更要注意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有无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律程序问题;
3.如果你的房子已被强拆,或已接到拆除通知,无须慌张,你只需要立即诉讼!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同时提示大家:
1.如遇强拆,首先要占住房,占住房永远是争取谈判的最佳筹码;
2.但如遇暴力强拆万万不可以暴制暴,要巧妙防暴,防暴第一步:莫惊慌。房子是百姓的重要财产,面对强拆行为不惊慌很难,但记住惊慌只会助力拆迁方、降低自己的心理预期;防暴第二步:报警电话要打起,必须打,必须要求110出警;防暴第三步:千方百计留证据,强拆前的相关书面文件、谈话等等要留存;强拆时的录音、录像要尽量取得;强拆后与拆迁方的通话要注意录音留存;防暴第四步:收集证据时的注意事项。如录音证据需注意提取到对方身份、强拆的主要内容两个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