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中院胜诉:房屋评估报告上的这个小破绽,补偿决定被撤了!
导读:在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房屋补偿单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让法院撤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维权律师们常予以考量的重点。近日,在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在明律师从房屋评估报告入手,抽丝剥茧地促使法院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撤销,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令人纠结的评估报告】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相关安置补偿方案;同日,就该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抽签选定评估机构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公告。冉女士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
12月16日,区政府依照公告办法,抽签选定了A公司作为本次项目征收的评估单位。
2017年3月2日,A公司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将案涉面积单价评估为9000元/m2。冉女士不认可这一评估结果,于是区政府工作人员、A公司人员、测绘公司人员和市公证处公证员在6月8日对冉女士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测量并予以公证。10月10日A公司重新做出《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仍将案涉面积的单价评估为9000元/m2。
12月15日,区政府据《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冉女士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经过一系列的维权无果后,冉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金龙律师,重启了其维权之路。
【案情分析:评估报告缺一个人签字】
王金龙律师团队在接受冉女士的委托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分析,发现A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只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7.0.17-11 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按表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并应由本人签名及注明签名日期,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A公司的评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该违法点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正确性,应不具有法律效力。区政府采纳该评估报告而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在明律师还发现,涉案评估报告中没有参照相关案例和收益数据,评估结果9000元一平方米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18000元一平方米。且在委托人第二次向征收项目部申请复议和重新评估时,项目部未进行任何回复就直接由区政府采用报告数据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
王金龙律师团队于是决定以这些违法点为主要突破口,向法院起诉撤销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同时确定了一并起诉撤销“市政府复议决定”的诉讼方案!
【胜诉:审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审评估报告】
最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金龙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18)黔03行初3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市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赢得了本案的关键性胜诉。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房屋评估报告是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选择这个环节进行突破,是维权方需要重点考量的。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房屋评估报告所具有的违法点也不一样,这就需要维权律师非常熟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从而为当事人制定出可靠、可行的维权方案。而对于法院而言,“审征收补偿决定纠纷就是审评估报告”的观念正逐步得以普遍性的确立,法官们不再认为评估报告是完全看不懂因而不能审的专业性材料,这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个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