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征军将领私产莫名被作为公房出租,法院真的无法立案吗?
导读:祖父遗留下来的私有产权房,存在合法的审批手续。因为没有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信息,被区政府收为公房并对外进行出租。本以为拿着相关房产手续材料可以顺利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却被法院一纸裁定驳回了起诉。家住北京市东城区魏家胡同的刘大爷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进行咨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民国晚期私产被作为公房出租
2018年12月的一天,梁红丽律师接待了一位70多岁的老大爷。老大爷来的时候情绪较为激动。经过梁律师一番沟通,原来是历史遗留的北京市东城区的房产问题。
老大爷姓刘,其祖父刘老太爷(目前已故)在抗日战争期间曾经立下不朽功绩。1946年,刘老太爷以其子刘甲名义购置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魏家胡同的房子并且领有合法原房地契证和初始登记。新中国解放后,该处房产获得了北京市长等人特地签批的合法私有房产的指示令(府秘字XXXX号)。虽然历经建国之后的几场大的房屋接管,但是该处房屋却一直属于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刘甲的私产。
后由于历史原因,该房被银行作为宿舍临时借用。1982年刘大爷已来此院查清产权仍为刘甲私产,1985年也接到房管局查清产权人是刘甲的信函通知。1986年产权人已主张了产权,等待腾房,未交予区政府代管、出租。1996年,产权人公证委托儿媳王爱苓办理收回腾退房时,东房字〔1996〕第133号函件再次确认该房系刘甲的私房。正是在此种情况下,东城区政府于2009年申请办理该处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被驳回。东城区政府还自编自填了1949年10月13日北平市人民政府公逆产清管局管理处房产调查表,但是被北京市住建委落私处告知不存在涉案房屋档案中。事实上,从2000年以来,东城区政府就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处院落用于经营活动。刘大爷对区政府的行为实在是毫无对策的情况下,找到了梁红丽律师来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历史遗留房产确权纠纷法院管不管?
本案看似证据材料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但存在着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涉案房屋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由于我国存在的特殊历史现状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住房和土地使用领域受理案件的数量激增并出现了多种新型纠纷种类。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为在当时,政策性问题涉及的层面远远超出了法律审查的范围,将此类案件作为法院审查的对象明显不合适。
就本案中刘大爷提供的材料来看,涉案房产纠纷确实涉及诸多政策性问题,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则很容易被法院用1992年38号文驳回。就此案来看,将区政府作为被告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看似并不能顺利促进事情的解决。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从本案的脉络梳理,我们发现本案中深深刻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烙印,并不能简单以职权法定的规则去适用这个案件。如果通过法院审查历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会出现互不兼容的情况。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将因历史政策原因产生的问题仍然交由行政机关来自行处理。本案中的刘大爷如果急需对此案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解决,则需要通过行政救济来争取自己的权利。虽然此案并没有提起相关的司法程序,但是梁红丽律师也给当事人指明了事情发展的道路,避免了维权的盲目性,使得其准确性和目的性大大提高,这也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这类历史遗留的复杂问题的解决所作出的一点贡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