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限拆通知书》怎么办?被征收人真的要限期搬离吗?
导读:最近,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反映,说他们在项目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收到了《限拆通知书》,限期几日内搬离房屋,否则就要行政强拆。其实,这只是一些违法单位逼签的手段。今天,我们就通过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来认识一下这类限拆通知的真实面目,并对是否需要“限期搬离”这回事给出一个初步的结论……
【基本案情:拆迁维权中遭遇“限期搬离”?】
2014年,新建村启动拆迁工作,北京市通州区齐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期间,拆迁单位一直与齐先生协商补偿事宜,但因补偿标准不合理,齐先生一直未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2016年,因该项目工期逼近,为了促使齐先生尽快搬迁,当地镇政府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称齐先生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责令齐先生限期自行拆除并搬离房屋。齐先生收到该决定书后,真是又生气又害怕。自己的房子是当初经过村里批准进行建设的,怎么就成了违建了呢?但是万一镇政府真的给自己强拆了,那自己接下来上哪儿住啊?无奈之下,齐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和闫会东律师,寻求破解难题的方案。
【律师代理:“以拆违促拆迁”,太听话就吃亏了!】
两位律师接到该案件后,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认为本案镇政府的做法有很多违法之处。首先,涉案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土地,那么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就无权作出违建的认定了;其次,本案系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行政目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齐先生的房屋系经合法审批取得,在事实层面涉案限拆通知也缺乏足够的违建认定依据。之后,两位律师指导齐先生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庭审过程中,马丽芬律师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定职责,超越职权的应当判决撤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故本案中的镇政府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而本案中,涉案建筑物属于城镇建筑范畴,镇政府并无查处的法定职权,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当依法撤销。
依法维权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在庭审过后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当地镇政府随即主动撤销了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本案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确认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收到所谓“限期搬离”的要求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对自己房屋所将面临的法律问题有一个清晰透彻的了解,而不要迫于行政机关的各种压力而急于搬家。须知,在面对违法强拆时,有人留守居住的房屋和唱“空城计”的房屋将有很大差别。同理,无人留守的空房被拆平的可能性也会大增。在是否限期搬离的问题上,我们既然考虑到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公定力”,将房屋内的贵重物品和老弱妇孺尽量搬离以确保其绝对安全,又要坚决针对行政行为的违法点依法维权,尽力守住自己的房屋不被强拆。过于“老实”,往往会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