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是什么?
一、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认识信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就是要从辩证统一的角度看两者的关系。保密与公开的共同目的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发挥信息资源的效益,同时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带来的损失。国家秘密信息需要确保,但信息资源也应该合理充分利用,也需要公民掌握和使用,因而既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应该依法公开的信息,也不能以公开为由无视国家秘密的安全。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关键是做到保放适度,保密与公开都要合理、合法。所谓“合理”,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保密与公开权衡利弊。对于政府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通过权衡利弊得失来作出选择。所谓“合法”,即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一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事项必须保密,不得以公开为由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切实做到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三是保密事项要符合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开流程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民也是有权利知道当地政府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如果政府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去进行信息公开也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那么公民也是可以向相关的部门提出投诉意见并要求政府及时的进行整改和公开,在选择信息公开方式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