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谁有资格拆除违建?
一、法律规定谁有资格拆除违建?
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一切违章建筑,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视其情况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凡违章建筑经发现制止后,违章单位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并在规定期限所主动拆除者,免于处罚;
2、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以内,不按处理决定办理,或拒绝执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者,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拆,以料抵工。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有严重影响或重大危害的违章建设,不执行违章建筑停工通知,强行施工,抗拒拆除者,应从严处罚,除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办,以料抵工,如违章材料不能抵除雇工费用时,由违章单位补足补偿费外,同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凡违章建筑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文物古迹等造成损失者,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除了国家单位之外,私人企业及普通自然人没有资格去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而且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本来就应该由国家行政单位去进行认定的。即使是拆迁违章建筑,也需要有法定的流程和合法的手续,拆除违章建筑一般情况下没有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