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例:律师助力共同继承人赢得个别继承人名下的安置房
【导读】
父母生前留下的宅基地房屋遇拆迁,被当时居住使用房屋的一名继承人以全体共9名继承人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和108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且指标对应人口被约定为该签约继承人与其配偶。其后,两人又分别签订了两套具体安置房的购买协议。其他继承人提起析产诉讼,生效判决仅就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并认为安置房是不同法律关系不予分割。在明律师缜密诉讼救济,终助共同继承人赢得安置房析产之诉,创下该类疑难析产诉讼示范性判例。
【基本案情:1人拿了9人的补偿】
2012年,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某村进行土地整理储备一级开发拆迁。村民甲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处宅基地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老房仅67平米,后因年久失修由甲翻建成300平米。2011年下半年,甲的妹妹乙因手术后需要静养,借住于该处房屋。补偿安置协商阶段,拆迁办与乙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某村拆迁补贴协议书》,给予拆迁补偿补助款1002216元、补贴款387790元、安置房指标108平方米(协议约定安置人口为乙及乙的丈夫丙)。
2014年,继承人之一丁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上述拆迁补偿补助款及安置房指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就货币补偿款在9名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割,但以《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安置人口为乙、丙,故安置房指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对此部分拆迁补偿未予分割。因无人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两个月后,不服安置房无法分割裁判结果的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希望能进一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安置房指标具有财产性质】
2015年1月,承办律师指导甲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三中院审查后告知,由于涉及9名当事人且争议标的额不大,甲宜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5月,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组织了一次开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再审意见,并协调各方进行协商调解,但未果。同年9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后承办律师代为向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竟答复称对一审生效民事案件一律不予抗诉。
2015年12月,承办律师代为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请求分割108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起初,立案法官以已经受分家析产案生效判决羁束为由拒绝立案。经承办律师协调沟通,指出生效判决并未处置安置房购房指标,最终得以立案。
2016年1月25日,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派出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向各方提供了法院从拆迁办调取的材料。原来,2015年12月下旬,乙、丙使用108平米安置房指标购买了A\B两套定向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休庭后,承办律师将诉讼请求调整为确认甲、丁对A\B两套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由甲、丁向乙、丙给付房屋购买成本,并对另外6名继承人折价补偿。
2016年2月25日,牛栏山法庭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乙委托律师应诉,辩称:1)分家析产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优惠购房面积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方起诉依据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应当一事不再理;2)诉争回迁房屋是对乙、丙作为实际居住人给予的优惠购房资格,不属于遗产范围。与甲共同出庭的黄艳律师针锋相对地进行了辩驳:1)A\B两套房屋系因遗产房屋被拆迁而使用108平米安置指标购买的安置房,构成遗产房屋财产价值形式转化,应当被认定为遗产;2)乙、丙并非被拆迁房屋在册户籍人口,且在北京市享受过一次拆迁安置政策故定向安置房购买指标不能认定为乙、丙个人所有。根据该意见,主审法官庭后调取到了乙、丙1995年在朝阳区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档案,并前往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问询拆迁安置政策是否可以重复享受。而在此期间,两位律师亦做了大量功课,整理出拆迁安置房购买指标具有金钱价值属性且该价值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拆迁安置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的体系性法律规范,提交给了主审法官。
2017年5月底,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A\B两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归甲、丁。历时2年有余,这一纷繁复杂的安置房权利纷争圆满画上句点。
【案件点评】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拆迁补偿安置落地时不考虑涉案房屋的明确权属,而是任意选择权利人之一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当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时,告知其拆迁补偿工作已经结束,让其他权利人自行去与获取拆迁补偿利益的人进行协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征收方的此类习惯性做法是错误的。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这也为广大被征收人敲响了警钟:在拆迁来袭前做好房屋、土地的确权,尽量在家庭成员内部先达成一致,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纠纷,进而免除遭遇与此案类似复杂情况的出现。
而在拆迁补偿财产权益分配过程中,法官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来源、继承人是否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多数继承人的分配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方便分割原则,予以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黄艳、王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