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拆迁,遇到强拆如何维权?

一、棚改拆迁,遇到强拆如何维权?

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

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

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5、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二、强拆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拆。

实施强拆的同时,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下面几种情形不的施行强拆: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针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强拆的话,那么就可以对自己维权,如果伤害到自己的合法利益还可以要求赔偿,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候就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提交相关的所有材料,只有用法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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