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强制拆除案例:为了公共利益镇政府就可以直接强拆吗?
案件背景:当事人邵先生等人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X镇拥有合法房屋(集体土地上)。2016年6月起政府因省道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当事人的房屋。该项目已取得省发改委的立项批文,但未获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收批文。
“为了公共利益,万般无奈实施的强拆”
2016年9月初,当事人所在镇政府分批次组织人员实施了对其房屋的强制拆除。因当事人在强拆现场拍到X镇镇长组织强拆的画面,可以证明X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据此,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谢瑞青指导被征收人针对X镇政府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省道建设项目是利国利民的项目,对全镇、全县、全市都是大好事,会力促沿线经济发展,绝大多数群众都同意该项目的实施。如果不对原告实施拆迁,将会影响和损害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了拆除。
代理律师对被告荒诞的辩称进行了驳斥:明确指出,公共利益是所有征收项目启动的基础,而不是实施强制拆除的合法理由。本案征收项目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文件,县国土没有针对原告等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没有对原告等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X镇政府自行实施强制拆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可想而知,法院确认了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其荒诞的答辩被生效判决打脸!
律师说法:公共利益是所有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行为的基础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规定表述可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前提要求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性质是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行为的基础。所有的政府征收项目都必须在具备了公共利益性质前提后方可启动征收,否则连项目的启动都不应当被允许。
除公共利益征收的基础外,《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强制拆除的实体机程序要求都明确规定,尤其强调应当由相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仅仅具备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是远远达不到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的。为了公共利益,绝不是进行违法强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