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外嫁女再嫁,能否分得拆迁补偿?

在农村,对于外嫁女征收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外嫁女离婚后又再嫁的现象也比较多。如果这再嫁的外嫁女遇到征收拆迁,其补偿费又该怎么分配呢?本文,通过山东高院的案例为您解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许多的案例判决表明,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其主要的标准在于看外嫁女的户口是不是落在被征收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内。

也就是说,如果户口已经从原地区迁出,落在了被征收的村集体里,那么这个外嫁女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同理可知,如果外嫁女原所在地村集体征收拆迁,外嫁女虽然嫁出,但是户口还没有迁出,那么这个外嫁女也是能领取征收补偿款的。

总的来说,这样的规定和判决标准是从保护人权的基本点出发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关系也变得更为复杂。现在在农村,外嫁女离婚后又再嫁的现象也比较多。如果这再嫁的外嫁女遇到征收拆迁,其补偿费又该怎么分配呢?在明律师今天来给你说说山东高院对于这种现象的一个案件判决:

案 情

1991年,蒋某(女)与顺利村1组村民马某(男)结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入顺利村1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该小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

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

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2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将户籍迁入丰义村2组。

蒋某从甲村嫁到乙村,后又嫁到丙村,对于乙村来说,她是“再外嫁女”。值得注意的是,蒋某的户籍迁入了乙村即本案中的顺利村1组后没有改变。

2017年1月,顺利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017年8月,顺利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召开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蒋某离婚后又再婚,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拒绝分配。

为此,蒋某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顺利村1组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蒋某自嫁入顺利村1组,既有该村的户籍,又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她与丈夫离婚,并改嫁他村的周某,但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随之转出,故综合当事人户籍登记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决蒋某享有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

该案的判决充分尊重了法律与人权的统一,并在客观上维护了妇女权益的平等性。也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个人合法利益,体现了征收拆迁从整体利益到个体利益的兼顾和平衡。而对于所有被征收人来说,该案件中几个法律点是值得各位被征收人去学习和运用的:

一、户口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助费是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的。而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则依据户口来分配给承包人。

所以说,只要你的户口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之内,那么你就有领取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的权利,而不管你到底嫁了几嫁。

二、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应综合衡量

要分配被征收集体经济的补偿利益,那么无可置疑的是你首先得是该集体经济里的组织成员。那如何来判断是不是该集体经济中的人呢?

根据一般常识认为,只要有户口,那么就是该集体的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综合性标准,强调依据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所以,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于特殊人员,如回乡退养人员,再外嫁女,“入赘”婿,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等,要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确认其“身份”,进而才能探讨征收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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