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旧村改造案例:整村改造管委会“只决策,不担责”?理由太牵强!

导读:陕西省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告知委托人王先生实施整村改造项目,并且已经有95%村民同意该项目的实施。王先生对此不服,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管委会却以申请内容不是政府信息为由作答复……

基本案情:整村改造项目的信息公开难题

王先生系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某村的村民,在该处拥有住房一套。泾阳县崇文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向镇政府、泾河新城管委会提出《关于对崇文镇某村进行改造的申请》,认为该村危房较多、环境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大,并且该村具有天然的地理位置优势,可发展文化旅游、休闲观光等产业,所以申请对该村进行改造并重新定位,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切实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泾河新城分局于2017年8月对王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

一、崇文镇旅游小镇项目未实施,不存在该项目的拆迁公告及拆迁安置标准和依据及拆迁补偿协议签约比例问题;

二、该村整体改造是由于该村加盖现象严重,村民住宅危房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经村委会及镇政府协商申请和95%以上村民同意对房屋进行评估后,管委会同意就地改造,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由有关公司代建,与村民自愿签订改造安置协议,改善村民住房条件。不属于征地拆迁行为;

三、整村改造属于试点项目,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管委会同意该村作为整村改造项目进行试点。

于是,王先生于2017年9月向管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关于95%以上村民同意改造及评估的依据及证明;2.该村整村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及用地信息;3.管委会同意确定该村作为整村改造项目试点的批复;4.代建公司的选定办法及结果。管委会收到王先生申请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王先生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

王先生认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遂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聂荣律师,开启了依法维权的征途。

旧村改造

办案经过

经过与委托人的沟通后,聂荣律师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情况,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管委会为了实施城乡规划,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已经同意对该村村委会申请的整村改造项目进行试点,且部分村民已实施拆迁,这足够证明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者获取了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属政府信息。故管委会于2017年9月对委托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不足,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予撤销,管委会应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经过聂荣律师的指导后,委托人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管委会于2017年9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管委会限期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委托人作为该村村民,该村整体改造项目涉及村民的生产、生活,委托人应当与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管委会于2017年9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故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对原告王先生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管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委会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先生作为该村村民,整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的生产、生活,被上诉人应当与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基础。整村改造项目,上诉人管委会未制定并对外颁布实施任何针对该村整体进行规划建设的方案等相关文件。该项目不存在征地行为,未改变该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存在立项、规划及用地信息等。上诉人管委会未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该村的改造工作,不存在行政行为,也没有与被上诉人王先生相关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观点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聂荣律师根据管委会的上诉意见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被上诉人王先生申请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证据不足,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

最终,中院采纳了聂荣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管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聂荣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政府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制作保存证据以随时供相关当事人浏览查阅,这才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本案中,管委会以当事人申请的内容不是政府信息为由,不对申请作出令人满意的答复,未免有些牵强。且即便没有作出相关文件,也不应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予以答复,这种答复本身就是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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