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某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例:查处申请被当成信访事项答复,被征收人能答应吗?
导读:2017年5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代理了一起西南某县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据悉,委托人周先生居住的房屋是震后自行建设的安置住房,其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后,因为补偿标准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征收方试图通过“以拆违代拆迁”的形式,迫使周先生搬迁。而当周先生向国土部门提起土地违法查处后,却被予以信访答复。国土部门这样的处理方式合法吗?查处与信访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案起:未批先占下的“以拆违代拆迁”】
梁律师代理案件之后,针对征收方即某镇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要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同时,针对该征地拆迁的项目名称,迅速提起了立项、规划、建设用地批复等信息公开申请。不久,即收到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回复,结果发现该征地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项目。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属于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用地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国家为控制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防止过度的城市建设对土地资源的浪费等问题,严格的对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进行限制。俗话说“高铁一响,黄金万两”,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也大致相似。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基于政绩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虑,不得不打起了存量建设用地的主意,这集中体现在对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的开发建设。通常,地方政府会通过协议拆迁等形式,先净地后开发,这样就会避免繁杂的征地手续以及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限制。同时,在协议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进展的不顺利,就会动用涉黑拆迁、株连式拆迁以及“以拆违代拆迁” 等手段,本案就是如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由县国土部门进行查处,责令拆除相关违法建设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在获得该项目无建设用地批复手续的信息公开材料后,梁律师指导周先生向县国土局提起针对该项目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要求县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并依法保护周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然而,县国土局在收到《违法用地查处申请》后不久,即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周先生作出答复,告知项目未影响周先生的权利。很显然,县国土局对周先生的查处申请,按照信访形式进行了处理。
【法律分析:查处申请能按信访答复吗?】
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简言之,信访是信访人向人民政府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就信访的受理范围而言,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争议,不属于信访的受理范围。周先生提起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条例》的受理范围呢?根据西南某省国土厅《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规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属于区县国土部门应当依职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其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也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此可知,周先生向县国土局提交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属于《信访条例》的受案范围。县国土局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答复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且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梁律师指导当事人依法提起了针对县国土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复议。
随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县国土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复议行为,因相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违法维持该错误的行政行为,梁律师依法指导周先生就该两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阶段,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性明显,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依法进行释明。鉴于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败诉后将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加之两案件的本质属于补偿安置纠纷,在县国土局的沟通协调下,征收方与周先生在庭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周先生的补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案件也以周先生的撤诉终结。
【律师说法:信访在征收维权中究竟是干嘛的?】
就本案而言,因为县国土部门引用《信访条例》对案件进行处理,在明拆迁律师不得不对信访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述。信访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排除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方式后,仅剩下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投诉和举报,以及针对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的建议等。而在举报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理,信访的范围进一步缩小,故试图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征收补偿争议的维权目标很难实现。而就信访机关的工作机制而言,根据《信访条例》第6条的规定,信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即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对信访答复进行监督,信访机关本身并不直接解决行政争议。同时,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的规定,因为存在涉嫌煽动、幕后操纵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风险,律师也不指导当事人通过信访的途径解决拆迁补偿争议。当然,信访权利作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之一,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其作为自己的维权的方式。但无论如何,它通常不应作为主要维权途径,尤其是不能替代及时复议、诉讼、申请查处等法定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