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放弃后可否再申请?
一、征地听证,放弃后可否再申请?
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结合听证程序本身的设立目的出发,期限届满前且决定或报批尚未作出,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国土资源部门主动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类听证的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等到相应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下一个程序,不论听证参与人在期间有没有表示过放弃听证权。换言之,依职权的听证不存在放弃一说,行政机关也不得以参与人弃权为由省略程序。
二、征地拆迁听证程序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有关征地听证的程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听证会在召开时,还应当与当事人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对相关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具体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