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决定迟迟未履行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质监法律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