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房屋如何维权
有时人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房屋被相关的执法部门强拆了,然后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相关执法部门违法强拆了房屋,是要承担责任的,房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那么,强制拆迁房屋如何维权呢?维权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一、强制拆迁房屋如何维权?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刑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补偿。
二、强制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拆迁房屋维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3.《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4.《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