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不配合征收拆迁就要按黑恶势力打击?中央督导组显然不答应!
导读:2019年最重要的工作,无疑就是持续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工作动员培训班3月27日在京开班,11个督导组的组长、副组长、成员参加“强化训练”,为正式开展督导进行“充电准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作辅导报告,参加第一轮督导的4位组长介绍督导经验。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自己在此轮“扫黑除恶”行动中的命运,我会因为不配合签约搬迁而被划为“黑恶势力”遭到坚决打击吗?
【究竟何为“黑恶势力”?】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黑恶势力自有其定义,与依法开展征收维权的被征收人群体完全不是一回事。凡是刻意将这二者联系在一起甚至有意混同的,都是“以扫黑恶促拆迁”的典型,显属行政目的不当之枉法行径。
一般认为,黑恶势力可分为“黑势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恶势力”(一般的地痞流氓恶霸)两大类。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则与此不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但比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少),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征收拆迁维权怎会和“黑恶势力”沾上边?】
从以上特征不难看出,正常的征收维权行为与黑恶势力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征收维权的当事人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有的是城里人,更多的则是乡下的普通农民,无论如何也不能将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与“黑恶势力”联系到一块儿。然而凡事无绝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一些地方的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人为对打击对象进行“扩大、模糊解释”的倾向,于是事情就有些扑朔迷离了。
一些地方在其通知中所列举的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中加入了这样的表述: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就这么一句主观性颇强的表述,征地拆迁中的被征收人就和黑恶势力扯上关系了。这就和日前被媒体曝出的个别地方将失独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等列为扫黑除恶重点监控对象一样的荒谬。
【中央明确表态:扫黑除恶必须依法开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日前的培训上指出,开展这两轮扫黑除恶督导的目的十分明确:要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偏差,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督导各地严格把握法律政策,坚持依法办案,切实打好起诉审理“法律仗”,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据此,若将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视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管对象直至打击对象,无疑都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扫黑恶行为,是与中央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错误做法。
【被征收人须知:避开“黑恶势力”大坑,坚持依法维权】
在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不满的确不会配合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不会配合征收方开展的有关征收补偿活动。也有一些被征收人会选择信访途径表达诉求。在这些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时刻注意具体的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招来麻烦,坚持依法理性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践中,个别被征收人热衷于采取抱煤气罐等过激手段,尽管这仍然与黑恶势力无关,但仍是要坚决杜绝的。
再比如《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选择信访途径时一定要注意,切勿作出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来。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肆意扩大打击范围,以扫黑除恶为名行破坏法治之实的做法都是极度错误的。广大被征收人只需牢记3点就可以了:其一,自己别真是黑恶势力;其二,不要在征收补偿纠纷中寻求黑恶势力的保护和参与;其三,坚持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理性维权,以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并配合建设项目推进为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