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建也要遵循法定程序

所谓的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2日,黑龙江省宜春市伊春区政府将麻某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物,并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同年7月26日,伊春区政府向麻某进行了送达。同年8月6日,伊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麻某该处房屋强制拆除。麻某不服,认为伊春区政府在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伊春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伊春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伊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伊春区政府虽然对麻某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对麻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了公告,也未依法催告麻某自行拆除,更未作出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送达麻某。据此,判决确认伊春区政府强制拆除麻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政管理任务繁重,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权力,但是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在程序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执行,更需要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制约,即使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也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法院的裁判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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