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棚改新政:老旧片区不再大规模拆迁

据大河报近日报道,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公布。值得关注的是,今后郑州市老旧片区,原则上以综合整治提升为主,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

对于三种确需进行征迁改造的老旧片区,依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1.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达到一定比例的;

2.涉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迁及需延伸征迁的;

3.人居环境差、设施不完善、群众改造意愿强烈且90%以上住户同意并提出改造申请的。

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大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郑州将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使大棚户区居民自愿、尽量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对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宜原地安置的,要通过货币直补或异地安置方式引导居民外迁,减轻“三环”以内中心城区承载压力。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确立“棚改项目不再大规模拆迁”理念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棚改项目要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严禁大拆大建。国务院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棚改从来都不等同于“拆迁”,其应遵循的原则是能不拆就不拆。此番河南郑州确立的理念,既符合了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又能有效避免因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更有望缓解一些地方频频出现的新建建筑区“被棚改”“以棚改代正常征收”现象,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补偿安置方式方面,新政策显然突出了“货币补偿安置”和“外迁安置”两种模式。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据此,被征收人对于回迁安置问题享有选择权。只有在被征收人主动放弃选择回迁安置而同意进行改造的情况下,涉案项目才可以通过外迁安置和纯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因此,被征收人在对棚改项目表达意见时对此要加以注意。实践中,外迁的安置房源所在地通常会与城区有相当距离,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求学、工作、就医等多方面生活需求产生客观影响,这是需要被征收人在签字同意改造前考虑清楚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项目的种种纠纷、乱象属于不该发生的故事,因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本应被操作为惠及民生的大好事,而不是让老百姓犯难的麻烦事。一方面我们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一方面也要对该领域的法治进步充满信心。不乱拆,首先就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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