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遭房屋拆迁,你该怎么办?

导读:“以拆违代拆迁”遍地开花后,又冒出来了“以拆危代拆迁”……

征地拆迁纠纷本质上其实就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拆迁方之间的博弈。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房屋拆迁方时常屡出奇招,打对手一个措手不及。将被拆迁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就是他们逼迁时常用的一个手段,也是使房屋拆迁方的暴力拆迁行为合法化的“好办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维权律师段福惠所代理的贾女士等人征地拆迁纠纷一案中,就碰到了此类情况。贾女士等人的房屋实际上稳固无损,但房屋拆迁方却找了一家所谓的鉴定机构将贾女士等人的房屋鉴定为“危房D级”。如此一来,他们的违法拆迁行为就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看起来贾女士等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已不具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然而,这里面其实隐藏了许多“猫腻”。

所谓的危房,就是指“危险房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按照其危险程度一共可以分为四个鉴定等级:A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危险程度最高的一个等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在段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贾女士等人的危房已被鉴定为危险程度最高的D级危房。实际上,此类鉴定并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找出他们的漏洞,逐个击破:

1. 从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入手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有合法性。因此,我们可以查询该鉴定机构是否拥有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文件信息,以确定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在段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该房屋拆迁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就不具备鉴定资质,故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合法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据此,鉴定机构应为“官办”,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 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拆迁一案中,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规定》第8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据此,没出现场就出报告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房屋拆迁人的是,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和预定的证明力,还需要审查评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在与房屋拆迁方周旋谈判的过程中,看到房屋拆迁方拿出所谓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千万不要慌乱,而是应当沉着冷静地识破该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见招拆招。(郑雪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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