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来了,别担心,你还有这些权利
对于征地拆迁,目前对大部分人来说并不是很愿意。因为根据拆迁的现状来说,当下拆迁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拆迁暴力事件频发、拆迁补偿偏低、置换安置也并不理想、征地拆迁过程中程序不规范、被拆迁人维权困难等等。这些现实问题综合起来便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征地拆迁的反感和抵制。但是,征地拆迁已经是不可逆的趋势,且已经陆续在各个地区开展起来。面对这样的情形,一味抵制是不起作用的,还会给被拆迁人带来更多的麻烦。那有些人就会问:“不抵制,难道就任凭拆迁方乱拆、违拆我们的房子吗?难道我们就不能有保卫我们权益的措施吗?”
当然不是。尽管当下的拆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大大伤害着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且拆迁补偿偏低真的是拆迁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情况。但不可否认,也有拿着高补偿的被拆迁户。这不是因为拿高补偿的被拆迁户在地理区位上有多优越的条件或者是“背后有人”之类的原因,而是因为他们懂得利用好自己的法律权利进行有效的维权,进而替自己争取到了相对于原补偿标准的高补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如是说。
那这些拿高补偿的被拆迁户都运用了哪些权利而争取到了高补偿呢?下面由在明律师根据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来为您解析你在征地拆迁中所拥有的权利,并能利用这些权利进行维权争取合理或者高补偿。
一、知情权。全面获悉拆迁政策
知情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保证其合法行使权利。被拆迁人在拆迁中行使知情权,能保证自己随时知道征地拆迁的进展情况,能有效监督拆迁方的权力行使情况,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非法伤害。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些法律规定都鼓励被拆迁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行使知情权,这样一能全面了解征地拆迁的有关情况,二能通过诉讼争取到谈判的主动权,有利于提高拆迁补偿。
二、公众参与权。保障主人翁地位
征地拆迁不只是拆迁方单方面的行为,因为它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因此,被拆迁人的有效参与,是保障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基本前提。
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选择评估机构、选择村民代表、提出听证等等都是老百姓参与征地拆迁活动的重要方式。(法规具体内容可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等)
但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行政单位往往会在这一环节做得很模糊。很多被拆迁人根本不知晓或者不理解“知情权”是怎么回事,故而才会出现签“空白协议”、拿搬迁奖励等这些现象。“空白协议”、搬迁奖励等这些都是会最终损害到拆迁补偿费的事情,但被拆迁人完全不理解。如果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参与权,相信这样的情况会大幅度减少直至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三、复议和诉讼,权利救济的关键途径
拆迁,是政策性行为。拆迁方的每一行为手段,都有强大的公权力作为后援保障。对于处在绝对弱势地位的、势单力薄的被拆迁人来说,只有法律才是他们唯一能抗衡强权的武器。
而在拆迁实践中,你会看到很多上访户聚众上访,有的甚至聚众抵抗,以暴制暴,但到最后才发现根本起不到作用,甚至还将原有危险扩大化,更别提争取拆迁补偿了,得不偿失。
许许多多的拆迁实例告诉我们:在征地拆迁中,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一是选择复议程序,二是诉讼程序。只有用这两种方法,你才能争取到有效、主动的谈判协商权,进而协商补偿事宜。也只有在复议诉讼的情况下,你才能安全、坦然的去面对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