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汉忠重审改判死缓,除了一声叹息,我们还该想到什么?
导读:据多家媒体10日报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对备受关注的“农民丁汉忠抗拆迁致死案”重审宣判。法院以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丁汉忠限制减刑。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丁汉忠的家属表示丁汉忠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上诉……始终关注中国征地拆迁领域法治进程的你我,除了叹息,还该想到什么,意识到哪些呢
对此,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法律服务进入第10个年头的在明律师想强调以下几点:
其一,这个重审判决结果,对于丁汉忠本人而言算是个好消息。理由很简单,原一审判决结果是死刑立即执行,如今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命保住了。因此,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广大被征收人不应过于“激愤”,对于身负两条人命的丁汉忠而言,至少到目前为止,这个判决结果是其暂时可以接受的。
其二,如果丁汉忠仍坚持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重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那么他仍然可以上诉!目前的这份判决,并非本案的“盖棺定论”,只要丁汉忠上诉,它就是未生效的,最终的结果就仍有被改变的可能。
其三,“限制减刑”不等于丁汉忠要把“牢底坐穿”。很多朋友对于“限制减刑”这回事尚不太清楚,在明律师这里稍作解释说明。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因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按文理解释也就是字面意思理解,“限制减刑”不等于就不减刑,因此并不存在丁汉忠将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问题。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至于缓期执行期满后减无期还是减二十五年,要看其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这里不再赘述。
其四,从媒体报道来看,丁汉忠案重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疑。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潍坊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相关书证证实丁家山村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人员的行为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丁汉忠和黄中太发生语言冲突时,丁汉忠持镰刀砍击黄中太……”
就这段而言,存在两点疑问。首先,涉案项目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就意味着施工人员实施的拆迁行为没有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嫌疑呢?众所周知,在征地项目中的合法拆迁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有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是村委会)的申请执行。在没有强制执行的合法文书的情况下,黄中太、黄国厚等人仅在村委会人员的“指示”下即实施拆迁,被法院判定为没有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是否妥当呢?“丁汉忠因其住处与涉案房屋相邻,多年来对房屋进行改建并处于占用状态,故在进行拆除时应当妥善解决,避免因强行拆除而引发矛盾。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这套说辞,将违法暴力拆迁表述为“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又是否能让人接受呢?
其次,判决认定的一个重要事实是,黄中太等人只是与丁汉忠发生了语言冲突,是丁汉忠先拿起了镰刀砍击黄中太致其倒地,随后丁的额头才被施工人员在还击中打伤,即是丁汉忠先动的手,因此不存在防卫一说。而对此事实丁汉忠的辩护律师始终未予认可。毫无疑问,这也是本案在未来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事实认定发生变化,法律适用、定罪量刑就有可能跟着变化。
其五,丁汉忠案带给广大被征收人的最大教训、启示就是,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切勿被情绪所左右,进行所谓的“情绪化维权”。从丁汉忠赶到拆迁现场后报警这一事实看,丁汉忠最初的主观目的是要维权的,是要守护自己的房屋的,然而情绪失控之下其作出了不理智的举动,选择了使用了镰刀这一足以致人死亡的杀伤力强的“凶器”来“维权”,最终使其维权行为变性成了涉嫌犯罪的行为。须知,“冲动是魔鬼”,当人被强烈的情绪所控制时,一切行为会变得不可控制,对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会丧失正确的预估能力,其结果无疑将是悲剧性的。就该案而言,黄中太、黄国厚是受害者,丁汉忠也令人惋惜和痛心,冲突之下,没有赢家。这个沉痛的教训,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于心,切不可再犯。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本案教训的深刻总结、反思,要跳出这起案件或这类案件的局限,放大到整个征地拆迁维权的全过程中来才有意义。情绪化的维权心态,从征收项目一开始就绝不应存在,露头了实属正常,但一定要自己有意识地将其强压下去。只有这样,小恶才不会最终演变为大恶。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习惯于放狠话“解气”,诸如“一个够本两个赚一个”等过激言论时有出现,这是一定要加以克制与杜绝的。征地拆迁维权必须依法,不是玩儿命,更不是要夺人性命,这是在明律师最想告诉大家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