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散乱污”行动中被关停的企业该不该给补偿?
导读: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并实施,确定了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涉及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部分城市共计2市26城市建成2+26城市,主要在这些城市相关行业重点治理空气污染。
相关城市的当地政府为了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任务,对辖区内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火电、造纸、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几乎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只要任何证照不齐全的一律关停,甚至证照齐全的也予以关停并不予补偿。速度之快、处理方式之粗暴甚至超过拆迁。在北方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之下,治理污染作为生活在北方的居民当然拍手叫好,那么是否对企业一律进行关停而并不需要补偿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认为:
一、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关停
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有的甚至距离村庄很近,其性质大多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因辐射范围只是附近的村庄,规模一般不大且比较分散未形成规模效应,呈现“小”“散”的特点。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例如在雄县对环保手续齐全的企业,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对一些未办理证件的小企业只要环评达标可以向其颁发相应的证照,向一些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将小企业也纳入政府日后监管范围。毕竟环保总局下发《防治工作方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
二、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条文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作为生活在北方的居民,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在具体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