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迁后,报警就足够了吗?
导读:如果问广大被征收人,你的房屋遭遇了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违法暴力拆迁,或者是砸窗户拆门式的破坏,你该怎么办?估计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懂得一个行动:报警。然而实践告诉我们,仅仅是报警,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的。那么在报警之后,被征收人还应当怎么做?被征收人真的敢于去一而再、再而三的找警察询问案件调查情况么?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表示,一起征收维权案件,最终征收补偿数额能不能提升,很大程度上要看被征收人的能力、意志和想法。所谓“事在人为”,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反映得最为明显、突出。
譬如在闫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遭遇了违法暴力拆迁,房屋被夷为平地。在拨打110报警后,警方也出警进行处置、调查。甚至在此之后,成功抓获了多名涉案嫌疑人,并以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予以了刑事拘留,进行了羁押。然而此后,案件的侦查工作却陷于停滞,被抓获的嫌疑人陆陆续续被释放了不少,最后只剩下两个人仍然被羁押。此阶段,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的协商、谈判始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案件也就此陷入了僵局。那么,面对这样的局面,被征收人该如何去做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维权的目的呢?
其一,要积极找公安机关询问、了解案情。实践中,有些被征收人不知为何,对公安机关存在先天的恐惧心理,在报案后只是一味等待,不敢再有任何有针对性的行动,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既然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非法拆迁,是刑事法律上的受害人,那么积极找公安机关询问、了解案件调查情况便是其自然而然的权利。须知,刑事案件一旦进入侦查阶段,是没有所谓的“侦查期限”一说的。一起疑难、复杂的案件,侦查上10年都是完全有可能的。倘若被征收人自己不去追,不去问,那么公安机关很可能就会“就坡下驴”选择事实上的拖延战术了。而就许多拆迁、偷拆案件而言,尤其是已经抓获了部分嫌疑人的案件,查清事实并非复杂到不可能的事情。长期不能破案,其背后的人为因素是不可忽视和否认的。故此,多问一问,追一追,跑一跑,很多时候是有用的。
这就好比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仍有少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那怎么办呢?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多跑跑,多和法官沟通往往就能收到效果了。
其二,可以通过申请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来向公安机关施加影响,督促其积极办案。实践中找检察院这一招的收效并不是很好,通常代理律师在提交了书面材料后,只能收到检察院方面的电话答复。答复内容也往往是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不适宜干预公安机关的正常办理案件,拆迁违法的证据仍不充分,仍需要进一步调查,请耐心等待之类。但就法理而言,找检察院是没问题的,至少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用了这一招。至于管不管用,那是另外一个话题。
其三,可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告知。《规定》第16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32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33条则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据此,房屋遭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尝试通过上述程序来督促公安机关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在持续不断的发起程序、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就可能搭建新的协商、谈判平台。须知,控制住部分涉嫌拆迁人员的局面是很有利的,有时征收方会为了减轻涉案人员罪责刑罚而在补偿问题上作出适当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