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拆迁就变违建,拆迁不可避免吗?

导读:“以拆违代拆迁”的事情在明拆迁律师已经讲了很多了。时至今日,这仍然是征地拆迁领域频繁上演且屡试不爽的逼迁高招,无数被征收人已经或将要在自己的人生中遭遇这样的事情。那么,拆迁中的“违建”,被拆迁究竟能够避免吗?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又会以一个什么样的结局收场呢?

拆迁中的违建,真的是违建吗?

我们不得不说,拆迁中所冒出来的那些违建,相当一部分根本不是违建,而是人为的“被违建”。众所周知,拆违工作是一项政府常态化开展的日常性工作,而不是什么一阵风性质的运动式工作。而当征收项目来临时短期内形成的密集式拆违来袭,基本可以认定这里面法律问题、漏洞会非常多,因为从逻辑上讲它已经属于非正常情况了。

通常而言,一旦在征收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表露出对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不满,且态度比较坚决没有通融的余地,征收方就可能使出违建认定这样的套路来。其目的只有一个——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早搬迁,而并不一定真的要实施拆迁。对于征收方来说,控制征收成本,减少补偿费用支出是其最看重的目的,而拆迁本身的合法性极易出现问题,征收方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因而,实践中因拆迁而被突击认定出来的“违建”,相当一部分都有依法维权的必要性。被征收人对此要保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要从一开始就被违建认定、处罚的文书吓唬住进而被束缚手脚,放弃依法维权。

拆迁中的违建,拆迁不可避免吗?

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的。从认定违建到行政拆迁之间,还有相当一段法律程序要走。而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情形下,这一段的破绽、漏洞无疑将层出不穷。

其一,有时行政机关所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并没有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脑门憋出来的。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6、37条则对一般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作了规定。对于那种什么都没有“从天而降”的违建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只要及时提起诉讼,有时不用等到法院下判决,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自行将决定撤销。

其二,处罚决定的成立必须依法送达。实践中,直接将违建处罚决定张贴在墙上,或交给正好在现场的与房屋所有权人无关的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送达层面的问题尚不足以推翻整个违建处罚决定,但这确是在法律程序中可以抓的一点。

其三,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若这一程序缺失,则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四,处罚决定的作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违建认定而言,通常要么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么是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建,还可能是县国土局。实践中,这些主体是否能和事实对得上,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其五,行政拆迁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经过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才可实施拆迁。

其六,根据违建的违法程度不同,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只有对于后者才需要实施强制拆除,而前者则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等途径加以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在自家院落范围内修建的“自建房”,通常不作为违建认定,只是由于其无证的情况而会在补偿时有所差异。但这就与拆迁之事相距甚远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一遇拆迁就变成违建,客观上讲是现阶段征收领域利益分配不均,矛盾纠纷持续积累而得不到充分化解所致的现象,其本身与正常的违建拆除存在较大区别,不宜同日而语。当被征收人充分明晰博弈技法,将征收方的招数逐一化解后,平等的协商平台就有望搭建,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就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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