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最新公布,将会怎样影响你的征收维权?
导读: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于当日公布施行。《监察法》的公布,为老百姓监督政府及相关公权力组织创造了明确、合法的途径。充分体现了党心系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那么,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这一新法的出台又将给征收维权带来怎样的影响和变化呢?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被腾退人、被拆迁人来说,《监察法》无疑是老百姓维权的重要新途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国家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监察法》确立的监察委员会,作为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机关,根据《监察法》第一章之规定,监察机关不再附属于政府,而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并立,单独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征地拆迁项目中,遇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除了以往的司法途径外,老百姓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的牵制而不能举报,不敢举报了。发现腐败等问题,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找监察委员会。
二、监督村委会、居委会不再是难事
在许多征拆、腾退项目中,村委会、居委会通常作为实施主体来参与协商谈判,有的甚至会作出一些违法行为来达到逼签的目的。老百姓报警或者起诉后,往往因为其性质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而不被受理。这也是“两委”在征收项目中违法行事、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挡箭牌。《监察法》的公布,意味着这些违法行为的救济不再是难事,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老百姓再不会因为村委会、居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这一法律定性上的问题而举报无门。对于村委会、居委会可能涉及的贪污、腐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和各个征拆项目中,国家的补偿款到底给了多少,有多少分给了老百姓,怎么分配给老百姓的问题,可以直接到监察机关举报,通过法定的程序追究其责任。
三、合法的维权之路将更加清晰
《监察法》的公布,使广大被征收人、被腾退人维权之路更加清晰。监察权的行使范围,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级法官、检察官、政府工作人员均属于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老百姓再也不用担心官官相护的情况发生。各个机关的公职人员,只要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将受到问责。以往老百姓用洒汽油,冲击行政机关等各种过激行为来维权是不可取的,最终受损失的只有老百姓自己。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以合法的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路也因《监察法》的公布而得以进一步强化和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