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转眼变“误拆”,最高院帮你推定拆迁主体!
众所周知,在违法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确定拆迁行为实施的主体。拆迁来袭时在毫无防备之下人身自由被控制,上门拆房的人员脑门上也没刻着字。过后找到征收项目的主导政府,政府往往会矢口否认拆迁与其有关,或拿出“误拆”等说辞搪塞。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证明拆迁主体呢?最高院对许水云案的历史性判决又将带给我们怎样的好消息呢?
我们来看最高院判决书的原文是怎么论述这个问题的: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拆迁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2014年9月26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案涉房屋坍塌;婺城建筑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作了类似陈述。婺城区政府据此否认拆迁行为系由政府组织实施,认为造成案涉房屋损毁的是案外人婺城建筑公司,并主张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与婺城区政府无关,不属于行政争议。但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系在婺城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即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婺城区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许水云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拆迁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婺城建筑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婺城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明拆迁律师想就此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2个问题:
其一,要提高取证意识,努力用证据对拆迁主体加以证明。虽然本案判决中肯定了“依法推定”拆迁主体,由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证明拆迁并非自己实施的事实,但这一“推定”的成立仍有赖于被征收人的适当举证。譬如本案中许水云就提供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发给他的短信、有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在拆迁现场照片和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进而在区政府试图以“误拆”为由逃避责任时支持了这一“推定”的成立。倘若许水云什么也没做而是一味坐以待毙,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否还会如此就很难说了。
其二,取证需有针对性。譬如本案中,许水云提供的是“有行政执法人员出现”的照片,而不是模糊的、只有被推平的房屋而没有任何人员出现的照片。同样是拍照取证,拍好了和没拍好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就是在明拆迁律师始终强调被征收人要发动邻居、亲友,动用摄像头甚至无人机进行全方位取证的道理。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打碎一坨要还有一坨,才能实现“东方不亮西方亮”,在拆迁的硝烟过后保留下能够证明政府违法拆迁的铁证。
而许水云案再审判决以保护产权典型案例的形式再度重申了“依法推定”拆迁主体的此类型案件裁判原则,则无疑是对公民个人合法产权保护的一项重大进步。这将有力的震慑违法拆迁的嚣张气焰,让有此念头者知难而退,回到依法协商、沟通、决定的征收补偿正道上来。